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应完善传染病防控公开机制,保障公众知情与参与权

2020-05-31 来源:兰果网 作者:admin 点击:...
 我国逐步确立了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特别是在2003年“非典”疫情发生后,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下称“《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下称“《应急条例》”)为核心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逐步完善,保障了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认为,但疫情信息发布和公开存在问题,因此,在此次全国人代会期间,提出建议呼吁,应完善传染病防控信息公开机制,保障社会知情与参与权。

      疫情信息公开存在规则漏洞和体制缺陷

  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该建议指出,我国的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控体系,党委领导、党政同责、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科技支撑和法治保障的体制优势,在此次疫情中发力取得显著效果。

  现代社会治理中,政府信息公开、社会信息共享是必然趋势,尤其是在疫情特殊时期,疫情信息公开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韩德云认为,疫情相关信息数据的及时公开和开放,能够在保障社会主体知情权的同时增强全社会对疫情风险的认识,有利于及时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控措施。此前,2003年“非典”疫情中信息公开不足的教训,尽管推动了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立法,但此次疫情爆发后,疫情信息公开的规则漏洞和体制缺陷,却仍然是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放眼全国各地,所谓谣言天天出现,“不信谣不传谣”居然成为主要防控措施之一,不能不令人深思。

  目前,在疫情信息发布和公开方面的问题,该建议认为,主要有三个方面:

  我国传染病疫情防控法律体系虽然建立了疫情发布和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但其关注的焦点并不是对传染病疫情的预防而是控制,《传染病防治法》和《应急条例》的信息公开,只侧重于在事件发生后如何进行信息公开,对预防层面的信息公开关注度不够。

  我国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将事实性信息与决策性信息的发布主体和程序并未区分,导致了信息披露的滞后性。传染病疫情信息与用于研判和做出决断所需要的信息,在属性和功能上是不同的,前者属于事实性信息,后者属于决策性信息,在信息发布上应当区分对待。行政机关依据这些事实信息进行分析、研判和作出决策,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耗费相当多的时间,容易贻误疫情防控的窗口期。

  公众对于信息公开需求已发生变化,应进一步开放政府数据。目前,国家构建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仍然以基础数据、应急预案和应对情况等内容为主,然而,在如今信息现代化高速发展的社会,公众对于信息的渴求,已不再满足于基本的信息公开。特别是在疫情期间,如何完成从政府信息公开到政府数据开放的转型,让数据脱敏后为专业科研机构、医药公司及民间智慧所能充分利用,以尽快找到针对疫情的良方,也是当前政府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重大课题。

  应由专业机构第一时间发布疫情实施事实

  对于上述问题,韩德云提出四个对策应对:

    应将预防性功能作为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目标,与此相应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开应当以预防为主要目标,防控结合,在规则表达层面落实预防性信息公开机制。同时,制定专门的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及信息发布的法律法规,突出传染病防治中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战略,并以上述原则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方式、平台、监督、法律责任等问题,依据传染病防治的科学规律进行体系化的规定,为传染病信息公开提供权威的、具体的法律引导和约束。

  区分于疫情信息,分别建立疫情事实信息和决策信息发布体系,明确发布流程和发布主体。对疫情事实信息,应在第一时间由专业技术机构对社会发布,发挥信息的预警和告知功能;与此同时,行政机关对事实信息累积性的收集、分析、处理基础上做出决策的信息,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予发布。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适时开放政府数据。针对政府数据公开问题,国内诸多地区政府已经开始尝试向公众免费公开统计数据为科研及城市创新提供原材料。例如,上海市政府在2019年出台了《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暂行办法》,采取分级分类开放机制,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数据,列入非开放类;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公共数据,列入有条件开放类;其他公共数据列入无条件开放类。这些,都有助于有效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和利用,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

  在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机制中,应引入其他第三方社会主体共同参与。利用好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可第一时间发现疫情信息,以及社会组织、媒体、个人等基于社会网络可以捕捉到大量其他信息的优势,消除行政系统内部与外部的信息势能差,实现信息的内部与外部均衡,促进行政系统与外部的信息公开和交流,提升政府公信力,引导和促成行政系统与外部的合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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